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使用油罐車、氣罐車等的單位,應當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條 鋼鐵、水泥、有色、化工、石化、制藥、礦產開采等行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采取車間密閉、集中收集處理等方式,防止生產過程中的泄漏和排放。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及時清掃、灑水等方式,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五條 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要求限期修復或者更新。
第三節 機動車船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發展公共交通,倡導綠色出行,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降低非公交類機動車使用強度。
國家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型機動車和新能源機動車。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道路設置和管理,保障人行道和自行車道的暢通。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條件具備的地區,提前執行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排放限值,并報請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進口、使用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
本條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可運輸的工業設備以及不以道路客運或者貨運為目的的車輛。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放標準對新定型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評估。經評估合格的,方可列入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產品公告。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粘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出廠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