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九十八條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啟動后,企業事業單位拒不執行政府采取的應對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罰款。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的。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