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建設施工和運輸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化、水面、濕地和鋪裝面積,防治城市揚塵污染。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交通運輸、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jù)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拆除等的建設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揚塵污染,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向對本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在施工工地應當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yè)、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wǎng)遮蓋。
揚塵污染防治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運輸和裝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按照規(guī)定路線行駛。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yè)方式,防止交通揚塵污染。
第五十二條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zhèn)裸露地面,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劃組織綠化或者鋪裝。
第五十三條 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chǎn)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止揚塵。裝卸物料要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qū)作業(yè),并采取有效防止揚塵污染措施。
第五節(jié)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