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結合重點區域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制定嚴于國家要求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產品名錄以及淘汰期限。
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實施更嚴格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統一在用車檢測方法和限值,并配套供應合格的車用燃油。
第六十七條 編制重點區域內可能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的重點領域的規劃,規劃編制機關應當與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會商,會商意見及其采納情況作為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以及規劃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八條 重點區域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重點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的具體方案,逐步減少煤炭消費總量。新建、擴建、改建用煤項目的,應當取得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指標,實行煤炭的等量或者減量替代。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機構和公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進行聯合執法。
第七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重點區域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利用監測、模擬以及衛星、航測、遙感等新技術分析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的總體變化趨勢及其相互影響。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七十一條 國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氣象等有關部門和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點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可能發生區域重污染天氣時,應當及時向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